律师普法
来源:淮阳律师时间:2023-05-27 15:18:54
实际中常见的用工形式有劳动关系、实习、非全日制、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这些用工情形分别对应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适用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除了以上用工形式外,实际中还存在一些用工情形,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非法用工。那么,常见的非法用工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经过工商注册登记
实践中,一些小作坊、小门店、超市等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就招用工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用人单位是需经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
2、包工头私自招用民工
某些使用单位将一些短期的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负责人,包工头不具备用工资质,组织招用临时工人完成工程任务。
包工头不具备用工资质,当手下的工人发生工伤或劳动报酬纠纷时,具备用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招用在职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在招用员工时不审查员工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招用到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招用未经批准留在国内工作的外籍员工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国人和中国台港澳地区人员来中国内地打工,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5、用人单位招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未成人,《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现在几乎所有人都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招用童工的现象已经很少见了。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不审查、不签劳动合同、童工提交虚假证明等情形下,一些企业会误招到未成年人。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
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应及时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给与补偿后结束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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