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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阳律师时间:2023-05-27 14:35:56
巴州xx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刘xx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委托合同纠纷案 号(2021)豫1623民初2887号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23民初2887号
原告:巴州xx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xxxx82714384E,住所地:新疆巴州xx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泳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巴州xx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州xx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泳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缺席)终结。
原告巴州xx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验收预付款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4日,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公司厂房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并签署了委托合同,约定验收费用总计11万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万元,并进一步约定,如果被告办理不下合格证书,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预付款费用(详见协议书)。后于2018年1月18日,库尔勒市公安消防大队向原告出具了库公消峻查字(2018)第0001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由于被告未能为原告办理出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按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预付款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至今尚未退还。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xx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4日,原告巴州xx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刘xx为其办理公司厂房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并签署了协议书,约定验收费用总计11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5万元,并进一步约定,如被告刘xx办理不下合格证书,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预付费用。被告刘xx收到原告预付款5万元后,并未给原告办成公司厂房消防验收合格报告。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退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委托协议,原、被告双方应依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巴州xx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依协议履行了支付预付款,被告刘xx未能按协议履行其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验收预付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巴州xx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验收预付款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x昌
审判员
黄x静
审判员
赵x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x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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