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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阳律师时间:2023-05-27 14:26:45
吴xx、白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22)豫1625民初2648号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25民初2648号
原告:吴xx,男,汉族,19xx年7月4日生,住河北省xx市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泳星,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xx,女,汉族,19xx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吴xx与被告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泳星与被告白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该借款交付给被告,并约定2022年4月10日前还清。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白xx辩称,借原告30000元属实,愿意分期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15日及2021年8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出借给被告30000元。后被告偿还2000元,下欠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白xx向原告吴xx借款30000元,已偿还2000元,下余28000元未偿还,对此事实被告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xx偿还原告吴xx借款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白xx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x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x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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