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来源:淮阳律师时间:2023-05-27 15:30:30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的体现,即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体现,该权利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享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的权利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约束:
(一)必须提前三十天预告,即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预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书只有送达给对方,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将文书送达给对方,应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证明已送达劳动者的事实,避免日后举证出现困难。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最好当面交给员工,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2)本人不在地,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实践中这种方式比较少用。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选用挂号信或 EMS 邮寄,并在信封行头上注明信件内所寄文件名称如 “解除合同通知书等” 等等,并保留好底单。
(4)只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生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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